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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海外专利申请中的“不正当行为”

作者: 广州市世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表时间:2021-01-15 15:12:58浏览量:269

近年来,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的重要性已经被愈来愈多的企业所熟知。很多企业都在研发和生产阶段进行大量的专利申请和专利布局,以便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成果 的同时阻击竞争对手。现如今,一个企业拥有的专利数量,不仅仅是对企业研发成果的法律保护,也是获得高新企业荣誉、上市融资、产品宣传的重要工具。
文本标签:海外专利申请
什么是海外专利申请中的“不正当行为”
近年来,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的重要性已经被愈来愈多的企业所熟知。很多企业都在研发和生产阶段进行大量的专利申请和专利布局,以便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成果 的同时阻击竞争对手。现如今,一个企业拥有的专利数量,不仅仅是对企业研发成果的法律保护,也是获得高新企业荣誉、上市融资、产品宣传的重要工具。

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发展壮大,其业务已经走出国门遍布海外。由于专利的地域性限制,如果想在国外收到专利保护,则必须在当地进行专利申请。外国是众多企业的 海外目标申请国之一。但由于中外国的专利法在流程和实体方面差异巨大,国内申请人若是稍不注意,很可能在外国获得的专利仅仅是废纸一张而无法获得真正的有效 保护。

那么什么是“不正当行为”呢,对于中国国内申请人来说,一般有两种情况,一种是“欺骗隐瞒式的填写发明人宣誓”,一种是“欺骗隐瞒式的不提交与专利授权密切 相关的现有技术资料”。

不正当行为通常需要满足一点或两点:(1)具有欺骗USPTO的特定意图;(2)but-for materiality,亦即如果不是因为疏忽等原因而没有提供该现有技术资料,则专 利无法获得授权。也就是说,如果提交了该材料(material),则外国专利商标局不会批准该专利的授权。

关于欺骗意图,需要证明“申请人知道该参考文献,知道该参考文献是重要的,并做出了故意隐瞒该参考文献的决定。欺骗意图必须是能够从证据中得出的最合理的推 论。

通常情况下,对于中国专利申请人来说,对于来自中国母案申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任何引证文件,以及有关的国外同族专利(例如EPO专利申请)相关的引证 文件,最好都进行提交给外国专利局作为IDS提交(信息披露文件),避免以后在侵权官司中陷入被动。

目前绝大部分国内客户申请海外专利,主要目的还是仅仅为了授权,并因此获得相应的产品宣传和企业上市融资等需求,并没有真正利用国外专利进行维权的目的。然 而随着企业对海外专利的越来越重视,对于海外专利的种种规定也应更加了解,避免花了巨额代理费而最终获得了废纸一张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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